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黄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湘江*******。
  现查明:2025年6月某日,黄×文为牟利,将本人名下的一中国联通的电话卡(号码:15580098947)出借给他人使用,获利100元。经查证,出借期间,该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文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电话卡开户信息、通话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