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现住浙江省庆元县松源*******。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在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迎宾花园14栋2单元202室,刘*与谢思招待朋友后,因谢思醉酒时,刘*的女性朋友给刘*发消息,谢思误以为刘*沾花惹草,将刘*的手机抢过来,往地上砸去,后因刘*也喝了酒上了头,没有控制好情绪,于是抢了谢思的手机,往谢思身上砸去,砸到了她的后脑勺,导致其后脑勺肿胀。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医院诊疗记录、监控截图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