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县晃州*******。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李X湘、汪X杰、蒲X林、胡X坤四人在新晃县晃州镇湘云台球馆内一包间每人携带赌资1000元,采用打“跑胡子”的形式进行赌。
以上事实有1.李X湘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员的陈述;3.现场资料;4.检查记录;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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