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121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卢X慧和廖X良、廖X波、廖X在桥头河镇三角坪“四个朋友”棋牌社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2025年7月11日卢X慧和廖X良、廖X波、廖X在桥头河镇三角坪“四个朋友”棋牌社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廖X良怀疑卢X慧和廖X波出老千,打了廖X波一巴掌。2025年7月11日卢X慧和廖X良、廖X波、廖X四人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