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易俗河镇步步高B*******。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6时,在湘潭市岳塘区xxxx北苑xx栋x单元xxx室,马xx与前女友罗x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罗x现男友刘xx听到后与马xx在卧室门口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随后马xx与刘xx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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