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高湖*******,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高湖*******。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得知其姐黄XX在衡东县XX镇XX村X组因土地纠纷被罗XX殴打,便驾车赶到罗XX家,将罗XX的女婿王XX从大门里面拉出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