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上午08时许,违法行为人万×与违法行为人尹××在株洲市天元区××门口旁边的非机动车上面因为摆摊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扭打在一起,其中万×用拳头打了尹××头部两拳,尹××用手打万×,但是被万×挡开,后二人被群众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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