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中午12时多,在株洲大桥芦淞区一侧桥下广场上,违法行为人刘XX因怀疑周XX偷了其充电宝一事发生纠纷,随后刘XX从裤子右口袋中掏出捡破烂捡到的菜刀,将菜刀举至头顶对周XX左肩及左颈交界处向下劈砍,造成周XX左手手臂外侧及脖颈处被砍伤。2025年7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多,民警在案发地将违法行为人刘XX抓获,刘XX如实陈述其使用菜刀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陈述;3.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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