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段××不满××××小区商业道闸启动收费,于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停车场道闸出口处,未缴纳停车费,先后六次徒手强行抬起道闸杆后驶离,期间于7月6日晚20时50分将道闸杆掰断、7月8日上午9时00分许将道闸杆掰弯导致损坏,两次损毁财物价值约2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