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州门*******,现住郴州市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在2014年7月至今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胡xx从株洲茶陵监狱刑满释放。 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胡xx因身上没有钱花,遂萌生出盗窃自行车去卖钱的想法,随即违法行为人胡xx在资兴市先后共盗得两辆自行车,其中在资兴市新区种子公司十字路口斜对面自建房小区处盗窃一辆自行车、在资兴市东江大桥路边盗窃一辆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及回执、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胡xx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起获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2014年至今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且违法行为人胡**于2024年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违法行为人胡**符合二年内盗窃二次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