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761号

  被处罚人王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彭镇彭村12号,现住彭镇彭村12号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楠 在明知对方会利用电话卡从事非法活动,为了获利,仍和薛×(已另处)一起组织彭×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西×××中国移动××授权代理点办理了3张电话卡,电话号卡号分别为:彭×151××××8972、 王××136××××4811、 涂××151××××7416,出售给其上线“刘总”(身份不详,在逃),获利50元。后于7月7日,违法行为人王××楠再次接上线“刘总”通知,窜至长沙县××九××小区附近中国××营业厅(××授权店)帮其收电话卡,电话卡号:183××××7396,总计四张电话卡用丢包的方式将电话卡交给“刘总”,获利150元,共计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