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5年4月底,郑**在手机上下载了“城乡发展”app,“城乡发展”app内的人自称国家扶贫基金会工作人员,且帮郑**申请扶贫款135万元,对方以提现扶贫款需要提高郑**银行卡流水额度为由让郑**提供银行卡信息来包装流水。郑**信以为真并提供了其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08189873)和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10006236308)的账户信息给对方收钱和取现转账。2025年5月16日,郑**提供的邮政银行卡收取了被害人顾建男被诈骗资金40000元,2025年5月18日,郑**将其邮政银行卡收到的40000元全部取现,并在宁远县农业银行存入39500元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025年5月18日,郑**提供的工商银行卡收取了来历不明资金10000元,2025年5月19日,郑**将其工商银行卡收到的10000元全部取现,并在宁远县中国银行存入9900元到对方指定的账户。郑**两次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给对方收钱并帮忙取现和存钱,总共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案材料、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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