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73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观音*******,现住湖南省祁阳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01时28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何锐、冯湘婷等人在祁阳市浯溪一桥桥头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MPE311小型轿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段**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段**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之后执勤民警将段**带至祁阳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2025年06月28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段**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段**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62.35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
经查:违法人段**于2015年10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1年08月07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段**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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