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不决字[2025]第0194号

  违法行为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3时许,违法人员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榔梨街道XX路旁XX东侧电动车停车棚内,临时起意盗取一台正在充电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充电器一个,后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将被盗充电器归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资料、违法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江博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主动投案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对违法人江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