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757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范某某通过达达跑腿,将云南移动号码为1951XXXX805的手机卡送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XXXX,卖给了“宝小”(身份未查实),并从中获利270元人民币。经查,2025年7月6日17时,该手机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受害人王某某被骗24999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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