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石)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0日,张×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过账,仍先后两次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借,该三张银行卡总计进账43万余元,张×非法获利1300元。
2023年5月22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3月28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意见,要求追究张×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交易明细、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
张*的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叁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张**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三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折抵行政拘留三日,故本次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叁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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