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城南)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违法行为人肖XX因与郑XX的彩礼经济纠纷前往辰溪县锦滨镇凉亭湾村郑XX家寻找郑XX未果,遂使用木棍将郑XX家的四块玻璃及两个防盗栏损毁,损毁玻璃及防盗栏的财物价值为600-800元。另查明,2024年9月5日,肖XX与郑XX的彩礼经济已经辰溪县锦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 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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