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育)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覃XX走到谭XX的花坪钢材批发店子前坪,见前坪停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摩托车钥匙放在车上,临时起意,将谭XX的红色三轮电动摩托车偷走,该电动车购于2022年,购买价为3000余元,现价值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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