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禁)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3月的一天,杨×要在缅甸妙瓦底诈骗园区东正公司501办公室内和一名叫“菠萝”的男子一起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氯胺酮(K粉)。2025年7月1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对杨×要进行毒品毛发检测时发现其毛发检测结果呈K粉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