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公)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上,文XX在岳阳XX家中刷抖音时刷到一个贩卖依托咪酯烟弹的人,于是就花了400元找他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蛋,对方让文XX到XX居民点去拿货,文**到后,对方通过抖音告诉了文XX存放依托咪酯的地方,位置在八字门的一个楼梯间地上的小纸盒里面,文XX在对方所说的地方拿到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蛋,随后,文XX回到了自己XX的家中,在家里自己一个人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将这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蛋全部吸食了。
  以上事实有文XX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