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76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肖×伙同胡×(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醴陵市××酒店一房间内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肖×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