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枣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新泰*******。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上午08时许,违法行为人尹**与违法行为人万*在株洲市天元区恒**戴**商店门口旁边的非机动车上面因为摆摊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扭打在一起,其中万*用拳头打了尹**头部两拳,尹**用手打万*,但是被万*挡开,后二人被群众拉开。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尹**处于劣势一方,所受到的受伤相对严重一些。2025年7月11日15时许,尹**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