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20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0时28分许,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H×××9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资阳区沅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内于当日19时许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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