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县××镇“××”夜宵店吃夜宵时,因醉酒与同桌人员发生口角。后陈××从夜宵店内拿出一把水果刀追赶对方,被其他同行人员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陈××持水果刀将旁边一辆黑色越野车划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