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石)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石期*******,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石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石期市派出所接东安县禁毒大队指示对近期从柬埔寨回国的蒋×丽进行吸毒检测,随后石期市派出所传唤蒋×丽到所里接受吸毒检测。毛发检测结果显示蒋×丽冰毒及K粉检测结果为阳性。经询问,蒋×丽对自己吸食k粉和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2、毒品检测报告书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