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庆)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牛*******,现住沅江市湘北市场四*******。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沅江市沿河路XX炒货对面路口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受害人李XX一台白色轿车内的一条黄色硬盒芙蓉王和四包白色硬盒和天下进行盗窃,香烟共计价值640元。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