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圩)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新圩*******,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新圩*******。
现查明:嫌疑人周*从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底,多次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在此期间,充值了12000多元用于赌博。在2025年5月23日,周*在网络赌博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转入涉诈资金500元。现依法查明,嫌疑人周*,多次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受不明资金。嫌疑人周*认错态度良好,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嫌疑人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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