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文×芊在醴陵市高铁东站一男子(不详)驾驶的汽车内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文×芊的毛发进行依托咪酯定性分析,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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