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不决字[2025]第024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迎春*******,现住:湖南省宜章县迎春*******。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晚上19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小区27栋2单元楼下盗窃受害人杨XX头盔一个,价值约168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欢无前科劣迹,盗窃财物价值较低且主动赔偿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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