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城北派出所在办理公安部下发的“断卡”线索工作中发现:2025年05月16日13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东侧村天天幼儿园内,一名自称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人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向唐XX索要名下的银行卡。唐XX将自己名下的一张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901811090089514,户名唐XX)及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167785955,户名唐XX)给这名自称办理光大信用卡的人使用转账。唐XX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901811090089514,户名唐XX)接受他人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7300031561411,户名杨XX)的转账,金额12700余元。之后,该笔转账分两次转入唐XX的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167785955,户名唐XX)内,再通过POS机将该12700余元转到名为“芙蓉区武浩酒吧”的账户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转账记录,杨崇汇被诈骗案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