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于2023年2月份,因盗窃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5月份,因盗窃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4年1月份,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2024年7月份,因盗窃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202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钟×驾驶电动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了黑色奔驰SUV(湘B××××)车内的现金800元,得手后违法行为人钟×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现违法所得80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视频侦查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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