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现住广东省雷州市纪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肖某某在雨湖区XX科技六厂一楼员工储物柜位置盗窃受害人周某某的一台华为NOVA13手机。另查明,肖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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