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鸭)决字[2025]第1295号

  被处罚人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鸭田镇古同*******,现住隆回县鸭田镇古同*******。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夏艳、李小娟、郑保青、卢**四人在郑保青家中,用字牌、筹码等进行赌博,每把输赢10元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记录、本人陈述、扣押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