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柏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柏坊*******。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20时01分,谭某饮酒后驾驶湘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宁市水口山镇渡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傣龙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遂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拖移机动车至常宁市水口山镇停车场,之后民警将谭*带至常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内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69.09mg/100ml。经查询,谭某于2019年11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谭*的陈述与申辩、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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