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59号
被处罚人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毛*******,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毛*******。
现查明:2024年10月1日7时许,秦××在邵阳县××社区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以低价收购一批成色比较新,剪断的带皮铜线(电缆线)。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秦**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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