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白马湖街道*******。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9时至23时许,刘×、毛××、陈×、谢××在鼎城区名邸茶社二楼以5元全名堂跑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全场输赢不少于30000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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