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3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肖×明与朋友前往新化县上渡街道学府南路××夜宵店吃夜宵时,发现罗×等人在吵架,便在旁边看把戏,期间肖×明的朋友说了起哄的话,引起王×星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导致斗殴,肖×明与王×星互殴后,肖×明的朋友过来帮忙殴打王×星,打完之后,肖×明又持一啤酒瓶朝王×星的后脑打去,导致王×星头部多处裂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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