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0时许,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民警××、××带见习生××及辅警××、××在新邵县酿溪镇树仁学校旁开展交通执法,现场查获一台非法加装遮阳伞的摩托车,且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民警杨冲依法对驾驶员颜××作出行政罚款20元并责令拆除车篷的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颜××不服处罚决定拒交罚款,扬言要民警将车辆扣离,民警扣离车辆过程中颜××又出手制止,并用双手推搡执法民警××,将××推翻倒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