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黄沙*******,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黄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在宜章县大汉风情街xx养生馆门口,欧xx因瞪了与李xx一起喝酒的人一眼,随后,两人发生争吵,争吵的过程中,李xx看见后,因喝了酒的缘故,李xx便过去对着欧xx的背部打了两拳,欧xx便用酒瓶子往李xx头上砸了过去,导致李xx头部流血,与李xx一起喝酒的两人见状后,便一起过去对着欧xx拳打脚踢。李xx看见李xx头部流血后,便也过去对着欧xx拳打脚踢。与李xx一起喝酒的两人还有李xx三人打了一会,打了一会,与李xx一起喝酒的其中一名男子便对着欧xx喷辣椒水。造成欧xx筋出槽气滞血瘀症和身体复合部的损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申辩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3.医院诊断书 4.受害人报案笔录 5.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