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20时35分,简**饮酒后驾驶湘M7322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加州首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唐明超、邹鸿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3mg/100ml,经系统查询,2022年08月10日21时14分,简**饮酒后驾驶湘MYE90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信龙小镇小心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2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现决定对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简**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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