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石)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石堤*******,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
  现查明:2024年3月,李*受“范老板”邀约,前往斯里兰卡从事换汇工作,李*因其刑事犯罪后被限制出入境,于是李*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边境偷渡至老挝,随后经由达泰国到达斯里兰卡科伦坡市,后李*一直在科伦坡市从事换汇及贩卖走私香烟的工作,2025年5月,李*从斯里兰卡到越南,在越南逗留一个多月后,于2025年7月9日从中越边境偷渡回国,在广西省宁明县被宁明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