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1597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3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值班民警蒋某在处理违法人田**盗窃案时,依法传唤违法人田某某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违法人在当日13时许到达涌泉派出所值班大厅,随即值班民警蒋某让违法人前去查看监控视频,违法人田某某不愿配合值班民警蒋某的工作,在涌泉派出所值班大厅拿起值班大厅凳子,使用凳子挥击值班民警蒋某头部,随即现场值班民辅警及时制止了违法人田某某的行为,并将违法人田某某扭送至北湖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呈请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