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廖)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廖家村镇二*******,现住桑植县廖家村镇二*******。
现查明:2024年12月4日,谭X武在桑植县廖家村镇的家中给王X通过微信出借自己名下农商银行卡(6XXXXXXXXXXXXXX8),王X从网上提现进谭X武的农商银行卡12650元,其中一笔转账4355元为户名:张X儿,卡号6XXXXXXXXXXXXXX0所转。经上游案件材料调查,张X儿给谭X武农商银行卡转账的4355元系黄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受害人张X敏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银行流水、上游案件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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