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马)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马底*******,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的姑父因摩托车未按规定上牌,车辆被交警依法扣留,对此,向**心生不满,于2025年06月12日10时许,向**对在沅陵县马底驿乡古道加油站旁执勤的沅陵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马底驿中队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在抖音平台进行发布视频并配有“又有几条(一个狗的图案)马底驿出口查车”的文字及侮辱性图案,借此发泄不满情绪,向**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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