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现住益阳市资阳区五一*******。
  现查明:李X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2025年6月30日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XXX大桥红绿灯附近找贩毒人员“虎子”以4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重约0.08克毒品海洛因,后于2025年6月30日左右、7月3日左右、7月8日的晚上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XX公司家属区的家中,采取注射器注射的方式分三次将购买的0.08克毒品海洛因吸食完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检查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