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9时许,叶X在溆浦县卢峰镇XXX后一工地处注射毒品海洛因一次。当日中午12时许,叶X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叶X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斜挎包内扣押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和注射器一支。叶X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叶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叶X于2017年6月因吸毒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叶X的陈述和申辩 、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吸毒前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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