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凉)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鸭子*******。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3时许,高*乘坐公交车到沅陵县××镇工业园处接朋友,因朋友还有一段时间才到,高*就想着去工业园××门业处的商店二楼牌馆看别人打牌歇凉,高*发现二楼没有人打牌,一楼就一个穿着红色衣服的男子,且老板没在商店内,于是高*心生贪恋,就想盗窃商店货架上的香烟。该商店有寄存快递业务,高*在得知该名红色衣服男子是来退快递的,就表示要去沅陵辰州磁电处的超市有办理退快递业务将其支开,待红色衣服男子离开后高*将货架上的一条硬盒荷花香烟(市场价值450元)和一条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市场价值250元)盗走,高*盗窃这两条香烟的市场价值共计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