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启)决字[2025]第0746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0时许,违法人覃**因对常德市泽联有限公司经营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产生有刺激性气味认为该公司有环保违规行为,采取堵门、缆车等方式禁止拖运餐厨垃圾车辆进入厂区,扰乱泽联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