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中午12时54分许,违法嫌疑人黄**驾驶号牌为湘BMR18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均坝村易家咀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另查明:黄**于2017年09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06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黄**此次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黄**系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