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2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临武县武水镇XX村一民房内有人搞赌博,随后到达现场将正在参与赌博的欧X月、李X庆、邝X波等人抓获,经核查几人以“虾公鲤鱼”单注为100元的方式进行参赌,三人对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欧X月的询问笔录;邝X波的询问笔录;李X庆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